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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霾不可忽视VOCs

2014-04-18 10:1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学双 郭森 童莉关键词:VOCsPM2.5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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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近日报道,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标准制定是环境保护部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其中,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将于今年内出台。然而,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出台还只是VOCs管理和控制的第一步。

VOCs是一类化合物的统称,它是导致大气中臭氧、细颗粒物(PM2.5)浓度升高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光化学活性上。现阶段我国VOCs控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管理思路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VOCs来源广泛,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其中人为源包括固定源和移动源,固定源又分为工业源和生活源。由于VOCs涉及的物质种类、排放行业众多,且以无组织排放为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将其纳入常规污染物管理,目前国家缺乏VOCs排放量的权威数据。中国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科研单位和高校对我国人为源排放量开展大量研究,但由于对VOCs的定义和估算方法不统一,统计范围不尽相同,导致估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2012年出台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VOCs列为重点防控的污染物,但由于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一是法律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VOCs的控制和排放提出针对性要求,VOCs污染控制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配套标准尚不完善,众多涉及VOCs的行业尚未制定VOCs排放控制标准,阻碍了VOCs污染控制的实施进度。

二是传统管理模式需要改革。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排放环节众多,涉及诸多行业,而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力量又相对薄弱,传统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已不适用于涉及众多排放行业和环节的VOCs环境管理。

三是传统管理思路有待创新。我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传统理念是从目标控制入手,即规定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厂界浓度。这种传统的污染控制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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