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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4-08-29 13: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生活污水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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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西南宁人民政府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新修订《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郁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郁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郁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增长。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

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断面、主要支流跨县(区)交接断面及其汇入郁江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条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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