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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遇诸多“拦路虎”

2014-09-12 08:48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周宵鹏关键词:环境污染水体污染治污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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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法院宣判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坦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与污染现状不成正比。

调查发现:作案手段隐蔽、执法成本高、取证鉴定难等因素增加了查办环境污染犯罪难度。

9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指导多地法院,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的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以来,河北各地不断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力度,但沧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坦言,就环境污染现状来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与之并不成正比,而且案件多集中在小电镀等小型企业,鲜有大案要案。

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审理的现状,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小案多大案少

2013年4月,河北省沧县男子王进在非法贩卖盐酸过程中,将剩余在罐车内的3吨工业盐酸用水稀释后,倒入青县境内的子牙新河,造成水体污染。沧州市中院依法判处王进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12月以来,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被告人周长德在南皮县自家院内私自经营电渡厂,并私设暗管排放电镀产生的废水。2014年1月,周长德被南皮县环保局查获。经检测,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周长德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河北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在侦办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个人行为或小型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打击和严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随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推进,一大批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环境污染小案转为刑事案件,河北省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从去年11月起,河北开展“利剑治污”行动专项治理环境污染,截至今年上半年,河北省共立案侦办环境污染案件1434起,破获110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94起,但其中仍以小案为主。在河北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公布的十大环境污染案例中,除邢台某大型焦化公司直排毒气案外,其余均为涉及小电镀、小皮毛、小玻璃等作坊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取证难成本高

说起沧州此次宣判的9起环境污染案件的侦办难点,相关办案人员不约而同提到了取证环节。“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是非法经营,一般选址都非常隐蔽,查实取证比较困难。”沧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副支队长刘淑斌说,一些不法企业都是“白天环保、晚上污染,检查时环保、走后污染,治污设备环保、偷排设备污染”,这些企业作案存在犯罪手段隐蔽、事后追查困难等特点。

刘淑斌介绍,有一次,他和办案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到献县查处一家非法加工厂。他们绕了几圈,终于在河堤下一处隐蔽位置发现了举报地点。池子还是热的,工人们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很多时候,村民不愿得罪人,没人愿意出面作证。

沧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岳伯生认为,尽管“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案件衔接、取证查实、法条适用等依然是影响侦办审理的难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非法小电镀需要的设备很简单,只要有个槽子,接通电源就能干,所以不少非法从业人员专门打游击战。”沧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文博表示,环境污染小案违法成本低,但执法成本非常高。执法人员在调查、界定一些情况时存在难度。如有害气体对空气的污染、有害物质浓度随挥发减轻、有害液体倾倒数量等技术性问题的测量、确认都需要较长时间。

在河北“利剑治污”行动中,公安、环保部门共接到各类举报3700多件,但最终核实违法犯罪线索只有218条。公众对涉及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把握不准。另外,环境污染犯罪团伙作案居多,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相互之间有保护意识,且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办案难度。

“相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不法分子一旦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就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岳伯生表示,环境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尽管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审理仍然存在难度,但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向环境污染犯罪开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服务。

原标题: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遇诸多“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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