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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2014-09-1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污水处理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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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种污染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生效日(2014年1月20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搭建全省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四)负责收缴省管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五)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省管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第五条 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搭建本级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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