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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通知

2014-09-18 13: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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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北京市环境保护厅获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 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

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排污单位履行环保责任,充分发挥公众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社会监督作用,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本市已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和已上市的排污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和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在国控企业已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影响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上市企业先行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排污单位逐步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鼓励排污单位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二、工作要求

纳入公开范围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

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并按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的单位,监测设备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采用手工监测的单位,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开展监测,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

自行监测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和数据报告、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由相关人员签字并保存3年以上,其中废气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监测频次为:采用自动监测的,要求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二)全面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要求各单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2.自行监测方案;3.自行监测结果,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时限要求为: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更新;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要于次年1月10日前公布;采用自动监测的,要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采用手工监测的,要求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

涉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按本通知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留存监测档案备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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