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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无疑对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然而,一个让各级环保部门尴尬的现实是,作为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一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扎根中国几十年后,依然存在严重的缺位。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改善不尽人意,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其直接原因固然是各类主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但政府决策中对环境保护的忽视,环境影响评价未能真正进入决策程序,无法从源头及时遏制污染萌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出发,应尽快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融入政府决策程序,促使政府决策程序的法制化、规范化。
环评无法进入决策程序有哪些弊端?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很显然,对政府决策的预测、评估和分析是环评重要内涵。因此从制度存续的角度来看,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无法进入决策程序,往轻了说可能导致制度执行困难,往重了说则会让制度失去存在的意义,也让围绕这项制度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导则沦为“一纸空文”。
而从制度实施的影响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无法进入决策程序容易导致政府决策质量的低劣、环境履责的缺位、执政理念的偏颇、公信力的下降,最终造成环境问题积重难返。
按理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可能也不应该进不了政府决策程序,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情况并不鲜见,且存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领域。
在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全国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未批先建项目并不在少数,这些项目或多或少都存在其他环境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享誉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脚下,一个名为世纪武当城鑫达国际影视城的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据调查,项目存在侵占丹江口水库防洪库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等多个问题。尽管相关部门作出了“停工”的处罚,项目仍在正常施工。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全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行动。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化工、石化项目中有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等环境敏感区域,有45%为重大风险源。由于缺少了规划环评的把关,我国的化工、石化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近年来石化行业频频发生环境问题,与此不无关系。
此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张忠潮指出,由于缺少更高层面的战略环评,一些政策失误也带来不小的环境问题。远的如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等,近的如一些地方不顾具体条件大力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导致农村面源污染、农药过度使用导致土壤污染等,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缺少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导致政策实施后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有的还带来了经济恶果。
与分别处于决策链末端和中端的建设项目、行业或地区规划相比,处于决策链源头的宏观政策显然对环境更具全局性、持久性的影响,其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
“环保系统要积极参与宏观综合决策,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深入介入目前的国家和地方规划体系,把环保的本质要求体现在所有规划中。”9月23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为环评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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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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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苏盐城市响水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审理,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共有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将择期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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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19〕24号)颁布了《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该意见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近年来不管是企业,还是环评咨询机构,还是政府主管机构,都在翘首期盼环评制度的改革,上海终于率先实施。尽管本次改革只是阶段性成果,但改革力度之大在国内也实属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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