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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环境违法行为 将被按日计罚

2014-10-21 09:05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作者:王尔德关键词:环保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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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于10月17日发布了四个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到10月26日。

这四个正在制定中的配套文件分别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这四个文件被环保部视为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一套“组合拳”。

其中,《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尤为值得关注。前者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后者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保法》规定的相对原则,其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环保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上述四个配套文件只是开始,我们同时正在联合其他部门一起制定其他配套文件。”

细化八种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

按日连续处罚也即人们常说的“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其初衷是为了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了这项全新的制度,即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此,《按日连续处罚》细化了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新《环保法》中“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它们分别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3、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6、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7、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8、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同时,《按日连续处罚》明确了按日计罚的数额和天数。前者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后者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按日连续处罚》对何时复查做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对“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逐次处罚多次。

原标题:八种环境违法行为 将被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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