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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成为执法依据和行动指南

2014-10-24 10:36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监察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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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个地方就环境稽查开展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专业人员的缺乏,统一的稽查依据缺失,环境稽查“游击战”现象普遍等。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地方稽查工作的各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明确规定,对工作程序和基本制度进行了严格规范,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之前奖罚不明、稽查走过场等问题,有效配合明年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不过,任何一项新制度的落实,都需要充足的准备时间,《办法》的全面推动,也需要解决多方面问题。

基础薄弱 成效不显

■专业人员缺乏,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虽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理解程度均不够深入,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需要全面规范。

随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

“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 江苏省环境监察局环境稽查室负责人葛勇告诉记者。

一是压力巨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9种情形将予以追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意见征求稿)对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将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处于环境执法第一线的环境监察队伍面临空前的监管压力。而工作量大、人员偏少、装备落后的实际情况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稽查工作实行起来尚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二是经验不足。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不多。三是形式单一。现有稽查方式和手段单一,程序尚显生硬。四是格式不一。各地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给稽查评估工作带来难度。五是成效不显著。由于稽查工作在环保部门内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完全发挥。

葛勇的说法颇有代表性。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稽查处处长郭军海也认为,稽查工作无据可依、内容程序不清楚和文书不规范是当前环境稽查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葛勇分析说,目前专项稽查采用询问笔录的形式过于简单,不能全面衡量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执法情况,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标注稽查对象在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方法,使稽查情况更加详尽全面,稽查工作更加人性化,也可使稽查报告真正成为考核与奖惩的客观依据。另外,由于现有稽查大多为事后稽查,在污染源现场监察中,企业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不正常排污行为等内容,在稽查过程中很难验证过去检查时是否存在问题,给稽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稽查工作未形成体系,稽查工作尚未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稽查人员职责还不明确。”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监察稽查室主任林庆来说,执法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几乎全线压在了执法工作本身,无暇顾及稽查工作。

“专业人员缺乏。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虽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理解程度均不够深入,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胡军表示,虽然有评分标准,但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尺度,造成评分出现偏差,影响公平性。

“稽查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各单位基本上能做到积极整改,但是稽查结果的运用反馈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为稽查而稽查,稽查和执法‘两张皮’的现象。”林庆来对稽查结果运用不到位深有感触。

他告诉记者,稽查结果运用的手段,一般是通报要求整改,很少真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工作规范性问题,大部分被稽查单位是愿意整改的,但是一旦涉及到责任,就会不配合。“有的认为稽查是得罪人的工作,谁也不愿意得罪人,更不愿意被得罪。”

林庆来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源自认识上的误区。不少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认为,环境监察稽查是对自己人的不信任,对这项工作有抵触心理,越到基层表现越突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相关调查资料也显示,被稽查对象不愿被“找茬”,不配合、不支持,不提供日常环境执法记录,不接受稽查问询,不如实还原执法原貌等抵触情况颇为常见。同样,部分稽查主体亦存在畏难情绪,不好意思去“找茬”。

原标题:《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成为执法依据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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