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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防治污染主体责任不落实、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五大问题。
弥漫于华北大地经久不散的雾霾,已经让我们将本来只有用气管和肺叶才能感受到的污染,“看”得清清楚楚。依然严峻,那么,自1987以来就出台、199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管不管用呢?答案是明显的。
不过我们将板子打在“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这点上,只能是不痛不痒。如果说“87版法”还只略嫌粗疏,缺乏必要的精细和可操作性的话,那么,“90版法”则已经尽可能地予以补缺了。结果又怎么样?还是不管用。于是,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环保部与各地签下军令状,责令限期完成相关指标。各地纷纷策动,出台《办法》,似乎“办法”比法律还管用。结果似乎好一点了,但是却“不容乐观”,何也?还是没太当回事。一则是结构性的问题,解决起来需要时间;二则是自己监督自己,执法如何能够下得了手?再说,空中没有隔离栏,互联互通,我治他不治,区域合作涉及胶着的利益不易协调,企业缺少防治的责任感和刚性的规制性措施,如何积极主动起来?一句话,有法,没办法。有办法,没法办。
在我们看来,上述问题,除了结构性问题需要时间来转型、调整和解决外,其它都不应该成为问题。对违规污染的,上升到刑责的高度:污染害人,与谋财害命有多大区别?对执法不力的,除了检查给他们的权力是不是足够,是不是真正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外,不作为的一律查办。对没有达标的地方领导,一票否决。让空气质量成为政绩中最重要的一点,你看他还会不以为然、“轻轻移、慢慢提”吗?法律、法规不少了,关键是没有真正落实,责任不在法上,还在于执法本身。如果说有缺憾的话,那就是加大惩治的力度,这一点,不用等,人大应该有所作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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