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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据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介绍,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改委的一位官员对媒体记者介绍,“我们根据中央的工作要求,起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已经提交给有关部门。”
环保部监测司司长罗毅对媒体记者透露,环保部已经起草了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指导意见,正在向地方征求意见。“由于东、中、西部的实际情况差别很大,我们将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服务,目前还没有办法全部推开。”
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需要厘清
在骆建华看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排污企业可以选择是自己治理污染,还是选择交由第三方去治理。这是企业的自由,政府不能强制企业选择哪一种模式。”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媒体记者分析,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强对排污企业或者第三方治理企业达标排放的监管。
王毅认为,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需要明确的是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在不同法律情景下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这些法律情景比较复杂,目前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分歧。
“如果污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第三方治理费用,因为第三方履行治污责任不到位造成了排放污染物超标,那么主管部门追究第三方责任还是相关企业的责任?如果是由于污染企业实际排放的情景与合同相比发生了变化,导致第三方治污不达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王毅说。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对媒体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对作为第三方的专业治污企业的专业水平和资金能力要求很高,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即政府需要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和能力做出一定的评估认定,还是完全交由排污企业自己根据需求去到市场上选择?如果是后一种选择的话,那么政府如何约束第三方治污企业?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率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法律责任机制上,《意见》强调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要落实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治理的,应对其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其次,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当进行监督和检举。
此外,《意见》也提出了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约束机制,即将其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上海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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