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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归谁?

2014-11-04 10: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罗岳平 甘杰 周湘婷关键词:环境监测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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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监控企业排污状况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这一系统的预警和执法支撑作用,是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维护环保工作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从2000年开始,我国有计划地启动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到“十一五”末期,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基本建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重点“涉重”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存在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大规模使用以来,社会对其争议不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认识不统一,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共同参与,以及企业和第三运营公司配合。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出现技术故障,互相推诿,那么运行困难就很难克服。

其次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不够完善。一方面,建设安装不到位。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新建企业甚至部分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至今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产排污节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欠账更多,以钢铁行业为例,现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到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到总排放量的30%。另一方面,安装不规范。监测指标不全、采样位置不合理、设备老化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第三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不到位。目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模式不固定,法定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设备发生故障后无人进行维修管理,导致部分自动监测设备处于长期停运状态。

第四是监管不严。不管是哪一方在运行自动监控系统,都要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前,环保系统内部的分工是粗线条的,主导部门都存在地区差异,对运营单位的权威指导作用不够。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先进的管理技术,只要运行得好,及时警报超标排污现象,就能形成对污染企业的震慑,成为环境管理的有力帮手。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在一些地方成为负担,不但没有辅助主管部门抓住超标排污现场,而且要投入资金维持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转。因此,必须尽快理顺机制体制,使自动监控系统发挥预期作用。

第一,深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国家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污染源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是环保强制力在监测仪器上的具体体现,所获得的数据为环境执法服务;被认定为考核政府总量减排的依据,服务于制定的减排宏观政策;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载体。

第二,准确定位自动监控系统,明确主体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有原始监测记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据此,自动监控设施必须是企业自行建设,由企业规范运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代建代管都是错位。一旦明确了企业是责任主体,后续的环境管理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建设、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法定责任。

第三,制定监管责任清单,督促企业运行好自动监控系统。当务之急是明确省市环保部门及环保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责,实施分级监管,强化属地监管,理顺各方关系,规范管理行为。

原标题: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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