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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014-11-20 15: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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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人民政府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称《大气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以下称《行动方案》)和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称《目标责任书》)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下降比例或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核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同时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等15个市(区)考核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分值均为100分,再按照各占70%和30%的权重计算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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