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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4-12-09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环境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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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状况分析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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