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修 提出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014-12-23 11:23来源:21世纪数字报作者:王尔德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氮氧化物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于12月26日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4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今年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公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求。

记者获悉,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提交的修订草案共八章100条,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有66条。因此,修订草案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7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现行法三大方面不适应形势需要

根据周生贤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周生贤指出,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周生贤介绍,第二方面的不适应为,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规定,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煤炭、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

周生贤提出,第三方面的不适应为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周生贤介绍,2014年6月,环保部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经会同环保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提出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氮氧化物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