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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保法》不一样! 会怎样?

2015-01-05 09:42来源:海通证券作者:邓勇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改造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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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 加罚。

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在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新《环保法》提出的“按日连续计罚”具体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的相关规定。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企业需做出整改,若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计罚日数累计执行。连续处罚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企业当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若15日复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天数为1天。

将罚款金额从10万放到至15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监管方:对地方环境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记过、记大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排污企业:对于偷排、伪造监测数据、企事业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若有弄虚作假现象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环保行业:新旧《环保法》哪里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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