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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应拓宽思路

2015-01-28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弛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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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近年来不容乐观。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表明了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和信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不少省市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或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全国人大也启动了修法程序。笔者认为,新一轮立法需要破除机制、体制和法律上的障碍,推动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当前面临的矛盾与障碍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核心是转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防治的根本途径是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应通过立法变革防治管理模式,使治理方式与发展方式的转变相适应。当前,实现治理方式的转变还面临着发展方式、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矛盾和障碍。

一是协调经济增长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对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还缺乏更细致的规定,达标排放虽然是硬规定,但达标排放能否作为增长与环保的平衡点还有待深入研究。此外,相关法律对环保投入也未作刚性规定。不从增长机制和管理体制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不依靠严厉法律推动改革片面注重增长的机制,就难以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二是统筹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的矛盾。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以末端治理为主。源头治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一般是倡导性规定,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目前,末端治理的局限性已日益显露,这种治理思路亟待调整。此外,各地普遍实行污染企业入园进区,这对集中治理工业废水是有效的,但由于各类工业废气无法集中治理,重污染行业集中后,也对当地大气环境造成集中污染。

三是兼顾总量控制与守住容量的矛盾。当前,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总量控制。但一个地区的环境容量与大气污染物的时空分布及其浓度,与污染物排放源的分布、排放量及地形、地貌、气象等条件密切相关。因此,一定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以此区域的大气环境容量和气象条件为依据。然而,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容量管理尚未实施,大气污染物质对人群和生态环境的基准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标准滞后,一些常见的污染物仍未有标准,使大气污染物区域总量控制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

四是平衡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矛盾。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缺位、交叉、重叠等体制性障碍,新《环保法》做出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但对环保部门如何统一监督管理仍

未具体明确。当前环保工作涉及环保、海洋、港务、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资源保护涉及矿产、水利、农业等部门,综合管理涉及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等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的工作。目前,有关环境保护的同位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相抵触和不一致的问题还较突出。由于各相关部门都有自己的主业,将环境保护视为副业,当主业与副业发生矛盾时,这些部门一般以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适用依据,难以协调。此外,由于基层环境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环保部门对全社会各类污染源进行统一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应拓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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