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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合法排污”是与非

2015-02-02 09:50来源:科技日报作者:瞿剑关键词:近零排放二氧化硫王志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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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华润电力湖南B厂“合法排污”影响周边环境的报道引发舆论风波。目前,此事在“摆事实”层面已告一段落,基本澄清;而在“讲道理”层面仍留有议题,值得讨论。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教授。

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

记者:这一事件给人带来的最大困惑就是所谓“合法排污”。从已得到澄清的基本事实来看,华润电力湖南B厂项目上马时的环评审批合法合规,运行中污染物排放值也都优于国家标准。按正常良知和逻辑判断,减排甚至零排放固然是终极追求的理想目标,目前国内火电厂“近零排放”的尝试也搞得风生水起;但要求燃煤机组完全做到零排放,既不现实,也欠公平。“排污”之名的确人人厌恶,而现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排放,却是享受电气化便利的每个人所应承受的代价,除非你回到原始社会。在此意义上,其实所有企业都在“合法排污”。那么既然“合法”,又有什么可指摘的呢?

王志轩: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合法,的确无可指摘。但有一个前提,即这样的合法排放不对环境质量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所谓合法,首先是排放源的排放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因为排放标准是根据现阶段环境质量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符合排放标准当然就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其次,所有新建项目,必须通过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影响评价是以环境质量要求作为依据,内容包括当地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要素。另外,项目建设中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建成运行后还要符合法规的其他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做到了合法排放,不等于一劳永逸了,要特别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如果造成污染事故,对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排污企业作出相应补偿;但这种补偿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而且举证责任应在企业。如果是在合法排放框架内造成了普遍性的环境影响,应当由政府组织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并制定法律程序进行环境补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法规定,在二氧化硫污染严重时期,对造成的健康损害,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认定,法院判决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向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按排放量进行收费来解决。而在我国,由于法规细则、损害评估机制等尚不完备,实际操作还比较困难。

如果说“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的话,国家应当对“合法排污”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补偿建立相应的制度,不过其前提是一定要科学确认这种排放是否对健康造成损害。

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记者:我注意到您对国家标准的表述用了“现阶段”的限定词,可见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王志轩:国家标准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国家标准又不能一成不变,而要与时俱进。

标准的修订有两条主要原则,一是适应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二是与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改善基本同步。我国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经过1996年、2003年、2011年三次修订,现行标准已经是第四版了。基本上体现了这两条原则。

在世界范围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自主环保,所以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标准,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因国家标准提高而对市场主体造成的负担,政府给予补偿。

原标题:“合法排污”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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