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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2015-03-11 09:2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 邢飞龙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两会环保声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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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又一次迈入“两会时间”;大气污染,又一次引发“万民关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保护环境无疑是场重头戏。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的大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必将迈出新步伐。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出席记者会时表示,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将主要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就是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正在修订进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与何时重见蓝天息息相关,这样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还有哪些“美中不足”?两会代表委员针对其中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焦点一:如何与新《环保法》有效衔接?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谈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强调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要把新《环保法》公布之后,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适用的部分修改过来,使之保持一致。”

两会代表、委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相较之前做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从原来的7章66条增加到8章100条,但还有一些地方没有与新《环保法》实现很好的衔接。

立法理念须保持一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坚持改善空气质量优先原则、生态安全第一原则、预防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他强调,改善空气质量优先原则是大气法对新《环保法》中环境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目的的集中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认为:“修订草案体现的是事后、被动、片面的污染防治理念,缺乏事先、积极、全面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符,也与新《环保法》确定的保障生态安全、保护优先的宗旨不符。”吕忠梅建议将修订草案更名为《清洁空气法》,以体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空气质量提升、污染防治有机结合,建立综合决策、多元共治的体制机制,保障公民的清洁空气享用权。

此外,修订草案沿袭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法”理念,管理手段单一、落后,以行政处罚为主,没有贯彻新《环保法》已经确立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民、社会、媒体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同时,修订草案对市场机制的运用不够,比如新《环保法》已经规定的一些经济刺激手段、市场化措施,在修订草案中基本未予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建议,在修订草案的总则中增加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要求。”他认为,新《环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已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将禁止超标、超总量、超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作为修订草案的基本原则加以强调,形成回应。

延伸阅读:

【专题】迎接新常态:2015两会节能环保特别报道

原标题: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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