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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5-05-12 14:56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污染治理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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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徽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该省首次发文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新形势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现就《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研究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列为了2014年度一项重点改革任务。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也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列为10项配套重点政策措施之一。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政策,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或政府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可以应用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多个领域。相对原有的“谁污染、谁治理”政府主导、企业自觉的传统治污模式,第三方治理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以“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为原则,推行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将污染治理委托给专业化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对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领域、推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我省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考虑: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环境事故保险赔偿的治污新机制。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第三方治理重点领域

为保障国家《意见》的贯彻落实不走样、不跑偏,结合安徽省实际,《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对我省推行第三方治理的重点领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环境公用设施领域,重点是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和环境监测服务等。

在工业园区企业领域,分别明确了在工业集聚区、高污染行业和重点污染监管企业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路径。一是园区层面,重点是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整体式设计等。二是行业层面,是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行业为切入点,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三是企业层面,是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造纸、电镀、印染、水洗、制革等重点污染企业为着力点,鼓励中小企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

原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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