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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突发事故重污染场地应急修复的探索与实践

2015-05-18 10:53来源:固废观察微信作者:刘建国关键词:污染土壤污染场地刘建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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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石化、化工等行业爆炸、火灾、泄露等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发生于2005年11月13日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吉林石化11.13事故”),因导致松花江特别重大污染,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史上的重要事件。突发事故情况下,大量化学物质在短时间内集中排放,通常会造成复杂且严重的场地污染,如不及时加以治理,将对区域环境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事故企业也无法恢复正常生产。本文将以清华大学作为技术支持单位主持完成的吉林石化11.13事故重污染场地应急修复工程为例,简述突发事故污染场地应急修复基本流程。

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程序依次为:场地调查、目标确定、技术选择和工程实施。与常规污染场地修复相比,事故污染场地应急修复通常缺乏必要的参考标准和储备技术,但必须在短期内完成实施,而且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特别的紧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更大的挑战。

一、场地调查

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泄露了大量的硝基苯、苯胺和苯等化学品物料,一部分积存于爆炸形成的坑地内,大部分随消防水进入附近雨排水管线(东10号线,由多段尺寸和结构不一的地下排水涵管和一段明渠构成),因未得到及时管控而流入松花江,从而造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

污染场地应急修复对象主要包括爆炸现场、排水明渠、地下排水涵管,需要处理的废物包括污染土壤、明渠底泥、涵管沉积物、非水相液态污染物(NAPL)及积存受污染水。考虑到受污染含水层及地下水修复周期较长,无法在短时间内实施完毕,因而未包含在应急修复对象之中,仅要求查明污染状况,提出修复方案,然后开展常规修复。可以看出,事故污染场地应急修复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均超出了常规污染场地修复。

场地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污染的特征、程度和范围,掌握场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及设施,为制定修复方案提供依据。场地调查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1)对爆炸现场土壤进行密集取样分析;

(2)在爆炸现场及周边区域设置49眼地下水监测井,每隔3天对地下水进行取样,分析其中硝基苯、苯胺和苯的浓度;

(3)将排水管线作为重点对象,按走向分为8段,详细调研其布局、埋深、结构、材质、检查井分布、渗漏点位、检修历史等信息,估算其中沉积物和积存水量,取样分析管线沉积物、积存水和气体中污染物浓度;

(4)收集场区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以及排水管线沿线的市政及工业设施、单位分布等信息。爆炸现场及排水管线分布见图1。

图1爆炸现场及排水管线分布

二、目标确定

污染场地修复必须首先确定修复要达到的目标,即回答“多干净才算干净”的问题。通常可采用的方法包括:(1)满足标准要求;(2)基于风险评估;(3)达到背景水平;(4)最优技术可达。

前已述及,该场地涉及的应急修复对象包括爆炸现场、排水明渠、地下排水涵管,需要处理的废物包括污染土壤、明渠底泥、涵管沉积物、NAPL及积存受污染水,不同修复对象需要达到不同的修复目标,清除出的土壤、底泥、沉积物等废物需要明确其管理属性。

爆炸现场及排水明渠:吉林石化11.13事故发生时,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尚未起步,缺乏可以依据的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也未涉及硝基苯、苯胺和苯等特征污染物,因此不可能按照“满足标准要求”来确定修复目标。为此,在调研国外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考虑到该场地在近50年的化工生产活动中必然已经遭受一定程度污染的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了“基于风险评估”与“达到背景水平”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修复目标。爆炸现场及排水明渠污染土壤修复目标确定为:硝基苯<40mg/kg土壤干重;苯胺<100mg/kg土壤干重;苯<10mg/kg土壤干重。

地下排水涵管:地下排水涵管积存的水需要导排出来,底部的沉积物及四壁附着的NAPL需要全部清除出来。该涵管为市政雨排水管道,修复之后应满足市政雨排水管道的服务功能要求。基于此,确定其修复目标为:清除至涵管内目测没有明显的沉积物、附着NAPL及积水后,再用清水冲洗四壁,积水至涵管内原沉积物最大深度,浸泡24h后,水中硝基苯浓度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污染土壤、明渠底泥、涵管沉积物:爆炸现场污染土壤、明渠底泥、地下涵管沉积物清除出来后,视污染程度按照危险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当时实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3-1996)中的鉴别项目并不包含硝基苯、苯和苯胺,但是清除出来的物质不可能全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因此首先需要提出判定土壤、沉积物和底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同样采用“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参考当时正在制订中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3-2007)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硝基苯和苯的浸出毒性鉴别限值为:硝基苯>20mg/L;苯>1mg/L。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所有清除出来的管线沉积物、明渠底泥和超过修复标准的污染土壤均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其运输贮存及处理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相关标准。

原标题:【专家话修复-土壤】刘建国:突发事故重污染场地应急修复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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