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报道正文

外资企业撤资搬迁不能留下污染

2015-06-02 09:4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旭辉 高胜达关键词: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今年2月,西铁城精密广州公司突然宣布解散,千余名员工被解除合同,引发媒体关注,这只是一部分外资撤离中国的缩影。

在华外资企业撤资或转移,涉及工业、能源、电子产品和日常消费品等多个行业,其中不乏全球500强等知名跨国公司;母国地区既有亚洲,也有欧洲和北美。绝大部分集中于传统制造业,如机械制造、纺织、皮革、玩具等。

这些产业在母国多是夕阳产业、规模也较小,在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迫于生存和利润最大化需要转移至中国。其中相当一部分在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可能的污染物包含重金属、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硫化物、氰化物、无机盐、酸、碱等。

我国对企业搬迁中土壤调查修复是有所要求的,但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实际上,在政策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中土壤调查修复是有所要求的。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对企业搬迁中土壤的调查、监测、修复做了要求,但仅限于产生危废且利用性质将发生改变的土地。《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要求污染企业搬迁后厂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但前提是进行开发利用。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规定得更加全面详细,对流转和开发利用的土地做出了调查、评估和修复有关规定。《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对企业搬迁中的土壤环境治理修复和防控也有少许涉及。为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环境保护部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法律方面,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我国现行的外资公司注销程序中没有对公司环境污染责任进行清算的有关规定。

在华外资企业的母国环保法规比较完善、执法到位,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总体较好。而我国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相关环境管理机制特别是污染责任机制还未建立,不同外资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也有强弱之分,所以“入乡随俗”现象确实存在。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书鹏介绍说,我国大陆地区的外资企业中,对生产场地做土壤地下水环境尽职调查以及环境修复的以欧美资企业为主,其他国家的比较少。

外资企业一旦撤离,其污染责任追究将面临更大困难,应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等途径,尽早开展相关工作

鉴于在母国的经验教训,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普遍注意识别和回避污染场地,也懂得在土地使用权交易、资产并购等过程中设法转移污染场地环境责任,或要求大额的环境治理保障金,不仅收获环境社会责任的美名,更从中得到实惠。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一旦撤离,其污染责任追究将面临更大困难,治理修复的成本不得不全数由我国政府和社会承担。

总体上看,近年来外资撤资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更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完全”撤走,所以追责显得更紧迫。此外,鉴于以往一些监管政策出台前可能出现“最后疯狂”,我国有必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以免给收到信号的污染责任者以太长的监管真空期。

据修复行业人士透露,今年一些有撤资或搬迁意愿的外资企业正积极咨询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土壤污染责任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国家利益问题,值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等途径,尽早开展有关的污染责任管理以及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工作。

原标题:外资企业撤资搬迁不能留下污染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污染查看更多>地下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