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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的再思考——写在“土十条”落地之前

2015-06-03 11:07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微信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治理工业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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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进行审核,预计今年年内或明年初将会出台,社会各界期待甚高。

但是,土壤污染问题十分复杂,进行治理应抱以科学审慎的态度。

土壤污染不是单一问题

与大气、水体的污染不同,土壤污染不仅来自大气、水体,还有农业耕作和自身性质的退化。工业废水、废渣、废气造成的土壤污染往往是局部的、严重的;而大气沉降带来的土壤污染则是大面积而持续的。

比如,2010年全国大气的镉排放达2186吨,导致全国耕地土壤镉平均增加0.004mg/kg,按照这个速度,只要50年我国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就会超过目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0.3mg/kg)。

美国《科学》杂志201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30多年来,我国耕地土壤的酸度增加6倍,而动物源有机肥料也会增加土壤重金属含量,对镉而言,我国耕地最大的污染源还不是大气沉降,而是动物源肥料。污染源控制应该是土壤污染治理之前最重要的工作。

土壤酸化会导致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的提高。农作物叶片能够直接吸收大气污染物,尤其在酸雨条件下叶片对重金属会增强吸收。

这也就不难理解,不少地区在土壤重金属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水稻、花生和蔬菜等农作物会出现重金属超标的现象,且渐渐成为普遍现象。

土壤污染情况比较模糊

土壤是种复杂的、多相的高度不均匀的环境介质。污染物质通过大气、水体等途径污染土壤,土壤耕作又使重金属重新分布,最终在微观上的田块和宏观上的区域上土壤重金属污染呈现高度不均匀的特性。以8km x 8km为网格(630万km2)的最新调查数据(2014年4月17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所发布的数据)依然难以说明我国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现状,更遑论以此制定土壤污染修复范围。

我国目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于1995年,虽然有些数值过宽(如铅),但总体上是全世界最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镉和汞),按照这个标准,日本的稻田、英国的土壤污染几乎是百分之百超标的。

显然,这个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以此判别土壤污染、指导治理工作可能带来误导和混乱。目前新的土壤环境治理标准在修订之中,离正式公布和执行尚有时日。

成熟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不多

当前,一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并不科学,比如土壤洗涤会破坏土壤结构,而且不进行水处理的话,会让重金属从土壤转移到水体;“15~20厘米深耕翻土”只是常规耕作而不是其所谓的“深耕翻土”,由于镉等毒性很高的重金属吸附在黏粒上,稻田犁底层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这部分重金属容易富集到土壤表面。如果翻耕土壤打破犁底层会导致重金属随着水体下渗到地下水中;还有些地方正在推行的VIP+n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也有待完善,笔者曾在《东方早报》上撰文予以评述。

镉是日本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其耕地土壤中镉的本底值平均为0.40mg,本底值就超过了中国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但日本对待土壤镉的治理除了极小部分用客土外,绝大部分(2007年达60万亩)利用水稻后期淹水这一简单技术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

此外,在日本,土壤修复企业需要取得资格、相关从业者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土壤修复这类工作。土壤污染过程复杂,土壤治理技术尚在初步。如果没有对农业生产、土壤改良与修复相关的从业者加以培训、管理和行为约束,土壤污染治理只会“忙上添乱”。

土壤保护立法仍在酝酿当中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标准和立法同时公布,甚至是立法先于标准。我国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到现在土壤保护立法甚至还没有到征求意见稿的程度。这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一强制性的标准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土十条”的实施显得有些“孤掌难鸣”。

土壤污染治理除了要摸清土壤污染程度和面积、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还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包括第三方监管、资金链条建设和保证、治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治理后质量保证的追责制度等而这些本应建立在土壤立法之上的监管、资金、治理资质、追责制度,由于土壤保护立法的缺位处于空白状态,这也会对《土十条》的执行效果造成不小影响。

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在土壤保护

工业污染及其造成的大气沉降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尽快消除。

但是,酸雨(全国1/3国土沦为酸雨区)和过量施肥导致的土壤酸化所造成的“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但有效性很高”涉及的地域面积更广、问题也更严重。这一现象只有通过控制污染源和改良土壤才能做得到根治,而不是目前被过度炒作的土壤重金属治理技术。

土壤保护的目的在于恢复土壤的健康,包括提高土壤酸碱度、土壤有机质,将农业从现代的石油农业转化为可持续集约化农业(Sustainable Intensification Agriculutre)或者生态集约化农业(Ecological Intensification Agriculture)上来,而非要用外在的某些物质将土壤重金属固定下来(事实上难),或者去除(更难)。

土壤是难以再生的战略资源,是人类文明诞生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历史上一些古文明因土壤质量演变而兴衰的例子不在少数。在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在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的土壤学家F.H.King在其著作《四千年农夫》(1911年)一书中曾对此予以盛赞。

今天,我们的土壤在快速的、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化肥农业的双重冲击下,出现了种种问题,也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土壤立法以及作为土壤治理的行动纲领的“土十条”都呼之欲出,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撰写本文,意在从一个土壤学者的角度,抛砖引玉,也期待更多学者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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