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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 非一字之差

2015-06-11 06:26来源:北京商报作者:蒋梦惟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新环保法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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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一个字的变化却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有关环保税下一步如何与排污费衔接、如何与现有相关税收配合等问题也重新浮出水面。踏出了这一步,更多新的问题正等待相关部门去解决,等待立法去明确。

从收费时代跨入征税时代

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基本贯彻了业界一直呼吁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今年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那么,环保税到底准备怎么征收呢?《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征税立法先行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新《立法法》,税收法定最终成为了法律后,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为该税种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为了业界共识。而且,先出台法律再征收环境税也符合依法治国原则。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财政部也确实按照这一思路,计划争取在今年先完成环保税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开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费的环境税就会更加刚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费落实到地方时,总在收与不收之间徘徊,强制性不够高的局面。”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直言。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比如1972年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前,就在其税法中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 但业界此前有报告称,这些年一直存在排污费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问题。同时,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税收配合等衍生问题待抹平

然而,环保税之所以多年来都没能成形、落地,背后存在的各种争议,以及落地后可能衍生的各种问题,让相关部门及业界顾虑重重。

首先,对于争议了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目前业界仍无定论。马军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争议先采取了避开的策略,应该是考虑到要确保环保税能顺利完成立法并开征。

其次,目前排污费相关制度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后续问题。“费改税后,地方原本能够较自由支配的排污费收入就需要重新分配,环保税带来的财政收入肯定有一部分是要承担‘大气十条’、‘水十条’财政支出的,但也不能因此忽略了地方环保执法需要的支出,这种分配如何平衡还是需要反复论证的。”马军表示,此外,目前我国减税是大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税种,需要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就要与现有的各项税收协调,增加企业排污成本的同时,也不能带来过重的税收负担。

不过整体来看,社会对于开征环保税的支持态度还是非常明确的。“征收环保税,不仅是环保产业的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教授蓝虹举例称,国外的碳税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场需求下,意味着新能源相对便宜。通过税收调节,将需求引向生产过程更加清洁的产品,是经济新常态的增长点。

延伸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附表)

原标题:环保费改税 非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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