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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环境公益诉讼为何没有出现井喷?

2015-06-24 16:41来源:中外对话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工业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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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看好的泰州1.6亿赔偿案,是很难复制的特例。它的原告泰州环保联合会有官方背景,似乎专为该案件而成立;江苏省最高法院院长亲自担当主审法官;而涉案企业有很多,他们选择性地诉讼了6个。自然之友追加另外3个被告,就被否决了。而且判的1.6亿赔偿的60%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这笔款项如何使用也是一个大问题。

环境诉讼,要配合许多环境行政管理和司法制度改革来做,慢慢才能变成完善的机制。这个过程,可能需要3年。3年以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的案件会大量增加,NGO、律师和法院的能力会有提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过3年的磨合会成熟起来。

中外对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林燕梅:最起码是先让人能够信任,像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那样。现在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就形成了一个信用体系。云南也有一些案例,不少信息不申请就不公开,或者申请也不给。但是一旦申请行政复议,他们就会公开,或者最少会给一个回复。

这是因为从信息持有机构到民间,大家都默认信息公开是必须的,不公开不合理。但是,公益诉讼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机制,现在亟需培养起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信任。现在环境案件有的立不了案,有的立了案却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败诉居多,这样大家就不会有多大兴趣了。

中外对话:环保法的理念来自美国,中国和美国的公益诉讼有何不同?

林燕梅:美国公益诉讼分两类——据新环保法在中国同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类是环境公民执法诉讼(Citizen Enforcement Suit)的案件,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排污许可证或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污染者”提起的诉讼,也称为预防性诉讼。一年也就100来个。加上政府决策处罚的案例——政府处罚的,就不能提起诉讼了,一共也才三四百个。不过比起中国,他们的公民诉讼成本低,程序简单,证据简单,救济方式非常明确,而且有还有提前告知的前置程序,相当于执法申请。

另一种,是美国联邦环保总署或自然资源的政府托管部门——如联邦政府的内务部和各州政府——针对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清理、修复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责任。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自然资源的产权非常清晰。山林和河流,要么是公有的(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所有),要么就是私有的,区域内的所有东西都是如此,所以在美国资源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而在中国不同了,即便是在同一个自然保护区里,林木和河流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地下水和地下的矿产又是其他部门管理。即使环境NGO提起了修复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怎么进行诉讼,怎么执行,目前还不明确。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为何没有出现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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