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一、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价值与功能
“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作为传统民法的两种基本损害赔偿方法,其价值定位并不相同。“恢复原状”根本目标在于重建被损害的利益,旨在维持权利或法益的完整性,以保持利益或完整利益为价值导向;而“金钱赔偿”则是对被损害权利或法益的价值补偿,旨在保障受害人的价值利益。[2]在传统民法上,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是相互排斥的,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人的,则不予以金钱赔偿;反之亦然。为实现补偿功能,损害赔偿法产生了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者两项基本原则。[3]恢复原状具有全面补偿、利益维持、功能恢复、克服金钱赔偿缺陷等功能,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恢复原状可维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
传统民法认为,恢复原状最符合损害赔偿的目的,其试图“重建赔偿权利人受侵害权利法益之原貌,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4]而非简单地恢复受害人的财产总额。恢复原状对受害人完整利益的保护给受害人带来的好处通常高于对价值利益的保护,因为完整利益不仅包括了物质利益,还可能包括精神利益甚至一些主观利益。恢复原状在保障完整利益的同时,一般也就兼顾到了价值利益。[3]这是侵权责任法目的或功能的重要体现——通过给加害人课以损害赔偿义务并使其履行赔偿义务而填补损害,让受害人回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从而让受害人得到救济。[5]恢复原状代表了微观、具体的观察角度,关注侵害行为对受害人财产具体构成的影响和遭受侵害的具体权益事实上所遭受的破坏,所以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价值赔偿则代表了宏观、抽象的观察角度,看到的损害只是受害人财产总额的减少,所以只能保障受害人的金钱价值利益。[6]两者形成了功能上的反差,从而使恢复原状更能有效地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
环境污染侵权,既可能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益,也必然损害生态环境。将恢复原状运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中,充分彰显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功能,意味着要恢复到受害人未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前的完整利益状态。这种完整利益状态是一种假设状态,即假设没有损害发生本应存在的状态。[7]在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场合,虽然我国并不像德国法理论上也支持恢复原状(如聘请医生治疗),但在金钱赔偿救济上总体上还是循此理念的。在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损害,如铅、镉、铬、汞等污染设定有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虽然治理成本较高,但通过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恢复土地原有功能也并非不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的行使改变土壤物理、化学性质遭环境污染物破坏的状态,尽可能回复到应有的自然功能状态,这是对具体受害人和生态损害的最好救济方法。至于环境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第90条第2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5条部分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的精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正式确立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重大突破。从德国、美国、日本的经验看,恢复原状或环境修复正成为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要形式,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
(二)恢复原状可确保受害权利的继续功能
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通过对完整利益的维护,实现了被侵害权利的继续功能。[8]这意味着原物在物理上得以保持,物的功能、状态及使用价值得以维系,所以德国法上亦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由此,通过修复使得被损害财产上所承载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被损害的汽车得以继续使用;如果该车承载了所有人特定的情感(如其结婚时的定情物),则其上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将得以维持,而这种主观价值在金钱赔偿中是无法得到展现的。并且恢复原状也并非如传统理论固守的完全排除金钱赔偿。在德国法上,通过解释,恢复原状得以与金钱赔偿并存,[6]使得恢复原状满足了完整利益的保护,而价值利益的减损则通过金钱赔偿予以补足。这其中,被损害财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所承载的主观利益是无法通过价值利益保护的金钱赔偿所取代的,这正是恢复原状对金钱赔偿的优越性所在,也是德国、奥地利、阿根廷等民法典中确立恢复原状优先的重要原因。
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恢复原状发挥了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所不具有的权利继续功能。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在民法中被定位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9]具有恢复原状的效果,这虽“并非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恢复原状”,[10]但却是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意在“防患于未然”。对环境污染实际损害已发生或存在潜在的危险,将来可能持续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危害,无法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彻底的消除。以重金属污染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一次性给予土地受污染的农民以经济赔偿只可解决现实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对该农民及其子孙后代今后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言,金钱赔偿并不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生产基本要素的功能得以继续,土地污染受害者可能因此致贫、致病。唯有通过对土壤功能的修复和综合治理,追究污染者恢复原状责任,逐步使土壤的功能、结构和形态得以恢复,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持续创造价值的功能,并因此也渐次恢复生态环境,亦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人体健康。
(三)恢复原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险性已渐为人所知。以重金属污染物为例,被称为“定时炸弹”。重金属类污染物有四个共同特性:即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和远距离迁移性。大量证据表明,部分重金属类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效应和遗传毒性,可干扰、抑制或破坏动物和人体的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及内分泌系统,导致遗传缺陷,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极大。[11]相关研究也表明,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与其在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形态有重大关联,不同形态的重金属,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在多种重金属共存的情况下形成复合污染,会产生比单一重金属污染更为严重的协同效应。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重点不应停留在当前人身或财产损害,更要着眼于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对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其预防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恢复原状,清除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中的污染物,或者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危及人类健康和造成生态安全隐患,避免潜在损害的继续发生。这也是我们对后代人的基本责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动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意见》规定了情况通报的三种具体情形,对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由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6月5日起施行。该条例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无锡市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系统运维采购公开招标公告:无锡市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系统运维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2栋213,联系人:朱工13327903166)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3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
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认为中卫市美利林区相关问题整治工作基本达到督办要求,决定解除该问题挂牌督办。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我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卫市环境污染问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4年底,全市废塑料加工企业厂区厂房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粉尘、恶臭、VOCs、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固废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危废密闭规范储存,主要污染物实现近零排放,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若干措施》,要求排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并附有重点工业园区名单。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
案例1:宜春市袁州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接到群众反映“袁州区天台镇太尉村一山林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宜春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实施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施参数,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立即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树立行政调解意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风险隐患的预判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调解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
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风电场是绝对的零污染。目前风电对环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声污染为典型。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风电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被
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风电场是绝对的零污染。目前风电对环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声污染为典型。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风电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被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合议庭。这样的模式,在全省同级别的法院系统内,还属首例。据了解,成立这个合议庭后,温州中院在审理环境案件上会更专业,从而增强保护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为何成立这个合议庭?涉及环保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目前,合议庭共配备了6名法官,领头的是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邹庭长开玩笑地说,在这个“环保团队”里,“除了我之外,其他都是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而这样做的一个很大目的,是便于适应今后密集的加班工作。”虽说是玩笑话,但邹庭长想表达的,却也是这个合议庭成立
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一直是我们苏州生态环境部门不变的初心与追求。新的一年,为了保障企业发展更稳健,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一个工作日为苏州企业备了一份“薄礼”。这份年礼,我们准备了两个月,修改了十多稿,短短几分钟,看完您就明白啦!治理成本降低20%,治污效率却
2020年10月28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主办的“2020年电力行业光伏发电生产运营与产业发展创新交流研讨会暨电力行业(第四届)光伏发电运行指标发布会”在合肥隆重召开。北京傲锐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参加,并作为重点交流企业与各位代表欢聚一堂。会上宣布了2019年度全国太阳能光伏电站生产运行指标对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的重要举措。为保障水务一体化改革落地见效,巩固南通市区水环境治理和污水管网“两高一低”管理成效,建立市区污水处理高效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机制,近日,南通市印发了《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一、保持支出责任
生物炭是指由生物质在完全或部分缺氧状态下低温(700℃)热解生成的一类富含碳、高度芳香化的固态物质。生物炭因其制备原料来源广泛、比表面积大、孔隙发达等特点在水污染控制和土壤污染修复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目前生物炭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生物炭粉末无法从水或土壤中快速有效分离
导读: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污水处理,尤其是工业水处理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头疼难题,怎么样合理有效的将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决定政府的工作能力,江苏省连云港市采用红黑榜来评定企业,按照相应标准提供奖惩,取得了相当的效果。日前,连云港市环保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市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即红黑榜。去年,
近日,湖南省环保厅公示了89家环境不良企业名单,被公示有环境污点的环保企业共计25家,绝大部分是污水处理企业。其实治污者反致污,一直有人反映这个问题,不止是在湖南,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但在很多人谴责企业责任丢失,要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关于污水处理厂治理成本的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给水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多年。我国企业一般采用自建自营污染处理设施的模式,环保整体投入年年增加,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加速建设而环境质量未见明显提升,专家普遍认为原因在于很多治理设施没有发挥效应。为推进治污模式改革创新,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治污,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千克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千克1.26元。”这是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所作出的新规定。 《方案》指出,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