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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察忠:《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呼声高 具体执行是难点

2015-07-02 11:13来源:生态修复网微信作者:葛察忠关键词:环保税排污费葛察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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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业界呼吁多年的环境税也越走越近了。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酝酿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征收,也将进入倒计时。中国生态修复网对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进行了采访:

1 阻碍环保税推进的“硬骨头”

中国生态修复网:葛主任您好,关于环境税的争议时间比较长,主要是碍于环境税推进时一些“硬骨头”的存在,您能具体给我们讲一下主要是哪些方面的原因吗?

葛老师:

1)我国践行税收中性原则,2008年12月提出结构性减税。环境税属于新增税种,需要总体协调。

2)经济下行压力,企业税负较高,考虑到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出台环境税比较慎重。

3)在环境税具体方案的设置上,在不同的专家以及部委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从大的分歧来看,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仅仅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二是环保税包括排污费改税,再加上碳税,三是建立包括污染排放税(排污费改税)、碳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的环境税。其中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在确定税法草案时被排除在外,因其对现有税种的影响较大、比较难推进,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在消费税中考虑纳入污染产品,在资源税中考虑生态环境成本。碳税曾一度被纳入环保税法草案,然而由于部门和行业阻力较大,且与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在国内与发改委力推的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所以最终被删除。排污费改税是最容易操作和过渡的方案。确实在生产、消费等环节中,只有生产排放阶段没有税收进行调控。

2  困难,对策

中国生态修复网:意见稿强调,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这样大的惩罚力度,是现行的法律所没有的,葛主任您觉得在《环境保护税法》推行的过程中会有哪些可以预见的困难,又该并行哪些措施来保障?

葛老师:

目前的环保税法主要是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改成环保税,在征收对象和税额上基本和排污费保持了一致。加倍征收环保税的规定也是对排污费相关规定的平移。《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14]2008号)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因此,环保税这个惩罚力度是有排污费制度这个基础的,对于企业来说已经有心理准备。然而,整体上讲,环保税法比排污费要严格,排污费只是将四个主要污染物和五项重金属的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而环保税法将水、气污染物整体提高了一倍,因此税额整体更高。且税收比收费具有更强的刚性和法律权威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将产生比排污收费更大的影响。环保税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税务部门、环保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方需早作准备,迎接环保税的实施。

环保税的实行,不仅需要环保税法,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办法,如环保部门经费保障办法等。此外,从税收中性的原则来看,增加环保税,应综合考虑和协调企业承担的税赋,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

原标题:葛察忠:《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呼声高 具体执行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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