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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终身追责如何才能“活”起来

2015-07-03 15:36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李松林关键词:水十条新环保法终身追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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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7月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多个方案。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以来,一系列针对破坏环境和生态违法行为的“组合拳”相继出台,新环保法、“水十条”等法规越束越紧,红线越提越高,举国上下的环保共识也越来越坚固。

其实,“生态受损终身追责”的提法并非第一次出现。2013年5月,习总书记就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今年5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可以看出,有关生态违法追责的政策法规不仅具有延续性,更有递进性,制度约束的篱笆正越扎越牢。

此次深改组明确提出“生态受损终身追责”,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谓抓住了“七寸”。过去,一些领导干部出于短期政绩观驱动,对生态环境和科学决策少有敬畏,简单奉行“先污染后治理”、“先建设后审批”、“干完拍屁股走人”等施政观,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环境损耗。与之对应,由此带来的种种不可修复的生态损失,却很少有人担责。比如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虽然有关方面处置的决心很大,但问责进程显得异常艰难。某种程度上,这正是当前各地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发展的表征。“终身追责”是承诺更是决心,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则迈开了实质步伐。有人认为,“终身追责”只是事后惩戒,效力不容乐观,但要看到,先有规矩后有方圆,亮明了态度、划定了界限,又何尝不是另一种事前预防和监管?在政策法规清晰、执法姿态坚定、试点离任审计的大前提下,如果仍有顶风违法,剩下的就只是及时介入、严肃处置了。

这也是问题关键之所在。当前最紧迫的是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完善细则,让“终身追责”和“试点离任审计”走出纸面规定,在具体的违规违法案例中落地生根,树立权威。要让地方官员明了“生态红线”所在,倒逼地方产业结构转型,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还要建立环保、公安与司法等部门的联动执法与信息分享机制,配合新环保法、大气、水源防治保护等要求,建立领导干部环境违法的个人档案,不仅要“终身追责”,更要适时追责、立即追责。此外,还要畅通第三方监督举报渠道,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曝光平台等途径对领导干部生态违法行为形成“合围效应”。

生态环境好坏直接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生态受损终身追责、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我看来,这是按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快进键。

        延伸阅读:

深改小组聚焦生态建设 环保业再度春风

原标题:环保终身追责如何才能“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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