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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现蓝天 法律能做什么?

2015-07-03 16:10来源:法治周末作者:陈霄关键词:新环保法大气污染PM2.5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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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在京城一片灰蒙蒙的空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开始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这是修订案时隔半年多后的第二次审议。

对于委员们在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社会舆论对一审稿的意见建议,二审稿作出了某种程度的回应。

有报道称,这将是史上最为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有业内人士评价认为,由于去年修订通过的新环保法提高了环境立法的水准,从而抬升了公众对大气法修订案的预期。

重现蓝天白云,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做些什么?

二审稿的回应

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在上个世纪末期,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和煤烟型污染的加剧,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做过两次修改,以应对当时的大气环境形势。

如今,新的威胁摆到了眼前——“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时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去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一审修订案说明时指出,“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审稿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规模增删、调序、重新组织”,并专门新增两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总共八章100条,远远超过了现行大气法的条文数量。

草案一审时,一些条款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也受到了批评,此次的二审稿针对一些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典型的如对机动车限行,一审稿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该条文直接授权省级政府可对机动车限行,引发社会热议。不少人担心对如此重要事项的授权太过简单笼统,可能会导致为任意限行大开方便之门。

在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少委员也对此条发表不同看法,认为此规定给单双号限行开了口子,把短期应急措施长期化,可能涉嫌侵权。

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第72条已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限制或禁止部分车辆行使,她建议应当删除第45条。

此次公布的二审草案,对这一条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二审草案中新增加的针对监测造假行为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此条的,最高可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这也是一审时有委员提出的问题。

姒健敏委员当时毫不客气地指出,我并没有看到这部法律在“严”字上下功夫,特别是处罚方面,基本上是现有执行标准条例化。尤其是作假这方面,条款都没有,某些企业弄虚作假的排放怎么处罚?

即便增加了罚则,专家也觉得仍不足够。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实践中作假非常难查,光是罚款震慑力也不足,他建议一旦作假,应当追究作假者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法治周末:重现蓝天,法律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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