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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石油埋单大连溢油事故幕后:2亿元远远不够

2015-07-07 13:25来源:《财经》杂志作者:高胜科关键词: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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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五年后,渐次被淡忘的“7˙16”大连溢油事故出现新转机。

2015年6月25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下称大连环保协会)宣称,中石油拟拿出2亿元成立海洋生态专项资金,为“7˙16”大连溢油事故埋单。

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根据官方通报,溢油量为1500余吨,造成43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其中12平方公里为重度污染海域。

此项资金将用于大连海洋环保与生态修复等。大连环保协会会长杨白新称,中石油出资,与该协会状告中石油应进行海洋生态赔付直接相关,这也是该协会放弃上诉换得的结果。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这又是一起“中国式海洋事故善后案例”,以行政协调了结司法诉讼。

劫难距今五年,污染现场难以回溯,事故发生之前的海洋生态监测本底值等关键信息付之阙如,因此,怎么利用这笔资金,能否对海洋生态有效恢复,如何保障运作方式阳光、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不明朗。

此专项资金一旦落实,将是海洋污染事故后,国内企业建立的第二个海洋生态专项资金。2011年渤海蓬莱溢油事故后,中海油于2012年出资5亿元,建立了中海油海洋生态基金。该基金的运作模式、用途等受到不少质疑。“如能通过大连案例,督促、摸索出一套有序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将比肇事者拿出多少钱更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对《财经》记者说。

适格主体不同解

6月5日,大连环保协会将中石油告至大连海事法院,索赔6.45亿元用于海洋生态损失及环境修复。

诉讼金额分两部分: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损失4.96亿元,恢复海洋生态环境1.49亿元。数额直接援引上海海洋大学的科研论文结论,论文数据来源经实证研究、模拟分析得出。

杨白新称,“我们提交的证据有抛砖引玉之意,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告也要出示证据,这恰好可为我们补充所用。”然而,6月18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法院认为:该协会是一家环保组织,并非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依据是2000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其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裁定在杨白新意料之外。他所带领的大连环保协会,依据的是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即满足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含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环保协会认为自己满足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同案不同解。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公益诉讼部律师王文勇分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所指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概念。

其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无法适用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因此,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全国律协环境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认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新《环保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对审理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支持,不管是海事法院还是一般法院设置的生态法庭,只要是公益诉讼都应遵守上述法律。大连此案中,法院的裁定相当于否决了《环保法》等法律。

此外,按“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环保法》,优先于《海洋环境保护法》。

6月25日,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杨洪仁对《财经》记者提出的适用法律问题,未作直接回应,仅强调“不予立案受理是经会议研究决定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目前正启动修订,由国家海洋局起草修订稿。一位参与修法的专家称,起草部门的想法是“小修小补”,专家层面在呼吁“大修”,包括把社会组织纳入主体诉讼资格。

原标题:中石油埋单大连溢油事故幕后:2亿元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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