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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包存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应着力回归环评本质

2015-07-09 09:49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作者:包存宽关键词:环评环评机构包存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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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行政审批、环评制度改革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一方面,中国环境保护40余年来,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资源生态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矛盾、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大障碍、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隐患,生态服务功能与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成为当今中国最短缺的产品,生态服务与环境质量的差距成为我国与美国、日本、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之间最大的发展差距。人们在总结中国环境保护40多年的成就常常是基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假设: 如果这40年来我们不做环保,那么现在的情况可能会更糟糕。环保工作持续被强化、环保系统的工作还算努力但环境问题依然严重,即使当下或传统发展模式下的“经济与环保双优”的地区(如苏南地区)环境质量也持续下降。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逐步实现,人民群众对环境安全的需求升级但同时环境质量却每况愈下,这“一升一降”之间的强烈反差无疑加大了人民群众对环境的关注度和“不满意”。另一方面,环评被称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却挡不住污染洪流。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作为最大权力,环评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最大责任。但是,在实践上,环评不仅没有起到预防环境问题发生的功能,反而成了一些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通道。甚至可以说,环评及环评审批“一边失效、一边利益化”地“任性”着。

在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环保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对权力“任性”的强烈“反感”双重效应下,被称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的环评倍受关注甚至饱受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1 环评作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却难以源头预防环境问题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环评的初衷和基本原则。博伊斯将购买权力、决策权力、议程权力、评估权力和事件权力视为造成环境污染的5个权力维度。环评至少涉及“决策”和“评估”两项权力。环评作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为什么却依然难以预防环境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权力逻辑出发,厘清下列两个问题:

一是环评作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是如何形成的?

二是环评作为环保部门的最大权力,其作用对象是谁?又是谁干预了环评发挥其应有作用?

1.1 中国环评及环评制度发展历程

1973年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成立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协作组,1977年召开的“区域环境学讨论会”,推动了大中城市和重要水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可以说,早年的环评主要是环境质量评价,以搞清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或本底。直到1978年,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的所谓“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就有环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后,包括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在内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正式建立起来。随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环评“一法两条例”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早在文革时期就引入环评,尽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环评制度是在文革之后,但是环评体制和意识依然受文革时期的一些影响和制约。包括环评在内整个环境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贯穿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行政审批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最为显著特征之一。在这“八项制度”的环境管理体系中,作为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一道审批权的环评,是环保部门拥有的一道“关隘”。

因此,相比其他7项制度,环评之所以成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就在于对建设项目事前审批上,这是我国计划经济的延续及其在环保领域的体现。

1.2 环保部门、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机构在环评中的相互关系

依据环评法,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作为环评的责任主体,须对环评质量负责;环评机构经环保部门资质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承接环评业务,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保部门则负责对环评文件的审批(项目环评)或审查(规划环评)和对环评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因此,探究环评及环评制度失效的原因,须从分析环评——这所谓环保部门最大权力的作用对象入手,梳理环保部门、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清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更大的权力。

原标题:【评析】包存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应着力回归环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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