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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刘晓栋:即将推行的营改增或能缓解环保增值税压力

2015-07-28 11:45来源:E20作者:李艳茹关键词:78号文污水处理环保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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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这意味着环境服务业的“免税时代”就此终结。在7月21日由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活动中,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刘晓栋就78号文表达了几点看法,以下为刘晓栋现场发言的整理内容。

环保行业有其特殊性 税费可能多方转嫁

在环境服务业,目前大部分BOT协议税费协议规定基本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如果按照BOT协议严格执行的话,则税费的征收对象就是地方政府。咱们国家执行一个分税制财政制度,像增值税中央是75%,地方是25%,相当于地方把这部分税费补贴了。针对于整个财政来讲,并没有财政资金的增加,只是内部的流转——从地方财政补充到国家财政,并且为财政的征收增加大量的管理成本。像桑德集团现在业务设计垃圾处理、中水、污水、固废四块,其中,污水方面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是随着自来水费一同征收,机制较为健全,税费可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而垃圾处理方面的国家收费机制还没健全,则垃圾处理费整体可能都需地方财政负担。

政策变更涉及多个税种

虽然这个发文直指增值税,但不可忽视税收的联合作用。我国05年发行的72号文,就是对于随着流转税征收的这些附加税的规定,虽然流转税可以先征后返,但是附加税不作返还;此外,因为国家对增值税返还的规定,相当于将其作为财政补贴收入,因此,可以说78号文影响了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三个税种。

即将推行的营改增或能缓解环保税务压力

有声音说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即将出台,如果建筑行业营改增能够实施的话,对污水也好、垃圾处理也好,算是一个利好:由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成本,主要是折旧、人工、药剂和电费,其中仅有药剂费和电费两项能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若推行营改增的话,在土建这块,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行业就能够获得进项税发票,静态投资回收期内就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环境服务业的免税政策,所以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不够及时,对税务工作有一定影响。建议政策执行中有新老过渡的空间,即在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以后,污水处理厂可以实施增值税政策,此前可以用营业税发票抵扣。

环境服务业应实行优惠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里的执行标准也有不同,分17%和13%两种税率,在自来水、燃气和农产品等领域实行13%的优惠税率,而在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领域大多是17%的税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当下急需政策扶持的民生行业,建议将其税率由17%改成13%,给行业一定的支持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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