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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治标到治本

2015-08-31 08:28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姜洪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燃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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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霾”伏近几年成为新成语,反映了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无奈和焦虑。如何从法律上破解十面“霾”伏?立法机关和立法者一直在努力。8月29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少规定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体现四方面进步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在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这样表示。

据童卫东介绍,四个进步之一就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第二,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制度。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的实际作了具体规定,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作了明确要求。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法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有30条,规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在新闻发布会上,童卫东对“网络媒体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批评”的相关报道作出回应,他表示,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非常正常,立法不是每个人的意见都要吸收和采纳。立法是民主决策的过程,每一个意见都有记录,每个问题都有充分的讨论,最后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形成法律案。

总量控制源头治理,立法体现治本思路

经济要发展,污染物排放不可避免。在这种必然前提下,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新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新法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级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

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新法在这两方面画出红线。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新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找准了方向,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要控车减煤,还必须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质量标准。同时,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问题上,这次修改强调运用经济措施而不是行政限制的办法,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非常重要。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治标到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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