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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2015-09-14 10: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泥处理污水处理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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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各市县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快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步伐,随着“十二五”期间污水配套管网的不断完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逐步上升,污泥产生量也不断提高。目前,我省各市县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现象,污泥处理处置方式仍以简易填埋和临时堆置为主,个别市县污泥的不规范处理处置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了污染物减排的工作成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海口、三亚、儋州地级市达到90%,其他市县城区达到50%,重点镇达到30%。

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海口生物资源利用示范中心建设进度,确保在2016年底前投入使用。各市县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市县发展改革、水务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量、泥质特征、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调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方案、资金筹措方法和工程进度安排,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前期设计工作,争取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今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三、技术路线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立足我省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研究制定适合我省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要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置方式。各市县可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对于受工业污染较少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因回收利用价值较高,且我省拥有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的天然优势,可考虑采用污泥土地利用的“绿色循环”技术路线,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对于省内有工业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可考虑填埋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可以作为应急临时过渡措施利用当地现有垃圾焚烧厂等设施,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协同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通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保障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各市县在核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好污泥处理处置资金。要根据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最终处置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核定污泥的处理处置价格。同时,市县要紧紧抓住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历史机遇,认真做好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落实污泥扶持政策。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国家、省的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税收方面。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条件下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采用行政划拨。三是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优先采购使用污泥制肥产品用于“四绿工程”等,污泥农用肥应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证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水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科技、交通、农业、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用电、用地、环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污泥资源化产品的科研、市场准入审批、运输、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环节监管,切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泥处理和相关检测,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定期将台帐、报表、转运联单向市县水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能力接收污泥。市县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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