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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09-16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节能能源管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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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从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系统地开展各领域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我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我省重点领域能效提升计划,明确重点产业领域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路线图、重大标准制定和实施时间进度表,依法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标准,形成具有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作用,体现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引领性作用,实现标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整体提升。(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工业领域,落实国家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积极配合参与制(修)订国家节能标准。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轮胎等重点领域,根据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修)订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完善我省燃油经济性技术标准和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我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煤炭工业局、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建筑领域,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为我省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建设等奠定技术标准基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快我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制(修)订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流通领域,加快制(修)订我省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公共机构领域,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做好我省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及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我省标准。在我省节能技术领先的领域,实质性主导和参与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以标准的输出带动产品和服务的输出,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国际市场份额。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节能标准工作合作交流。(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按照职责分工,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依据国家和省能耗限额等强制性节能标准,对冶金、有色、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煤炭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节能监察。对高耗能企业的重点用能设备、工艺和工序的能耗状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和能效限值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产业准入的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政府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加大对能效“领跑者”标准的支持。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在冶金、造纸、家电、建筑、太阳能等在全国具有节能领先优势的工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活动,遴选一批能效领先的企业、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山东省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贯彻实施工作,鼓励在太阳能集热补贴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中采用更高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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