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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5-10-27 11: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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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云南省环保厅获悉,近日,环保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涉危险废物各单位:

(略)

一、切实增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略)

二、涉危险废物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4〕12号)等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出了要求。综合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涉危险废物单位(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制度。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须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有无危险废物产生,若有危险废物产生,要分析危险废物类别、产生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等,熟悉掌握危险废物管理底数。

(二)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制度

1.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不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须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明确专人记录和保管台账。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到识别标志清楚、明确。

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跨省转移的,须向省环保厅提出转移申请,经征求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省内跨州市转移的,须向州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征求相关州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州市内转移的,须向州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2.转移危险废物时,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转移联单。

3.转移危险废物后,要将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备查,且应保存5年以上。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

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环评要求进行。环评未明确要求的,应及时补充编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认可。

2.须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不能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完善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合同。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须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若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程度,迅速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原标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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