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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落地容易生根难 仍面临困境与挑战

2015-11-28 10:11来源:民主与法制网作者:李苏洋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法律环保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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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实施至今已有近一年的时间了。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而备受瞩目。

新环保法“铁齿钢牙硬拳头”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对此很多网友表示,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实际上,新环保法的出台历经了一段异常艰难的路程。由于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汲取了以往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因为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恰好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首先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数额则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而且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此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直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其次是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中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姑息养奸,因此新环保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同时,新环保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它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机制当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施以来首起公益诉讼宣判

新环保法生效后,由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南平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两家环保组织胜诉。

这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严重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南平市中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4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同时,共同支付原告两家环保组织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约16.5万元。

南平市中院认为,原告是符合新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该组织在2010年6月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

原标题:新环保法实施近一年 落地容易生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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