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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环境治理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2015-12-29 08:4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常纪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雾霾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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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对未来5年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部署,也共同面对了雾霾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这一年是中国环境治理史上极为不平凡的一年。

环境立法有诸多进展,需进一步完善

在国家层面,为了配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细化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察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治理区域性雾霾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了法制基础。

在地方层面,各地积极响应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改了一些地方法规,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促使新《环境保护法》的创新性规定落地实施。

下一步需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制度、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引咎辞职、诉讼受理和行政追责等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自动启动的机制,让行政监管的权力受到制度化约束,使环境法律实施常态化。

环境执法有所加强,但面临严峻挑战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上半年,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联动执法加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之间有序衔接,执法积极性提高,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行政拘留等有效处罚措施得到落实,环境执法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一部分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但是,下半年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环境法律的严格实施受到严峻挑战。即使是约谈,城市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转型也需要一段时间。入冬以来,华北、东北等地雾霾污染严重,区域性雾霾出现扩散现象。雾霾已不全然是个案的执法问题,而是更深层次的全局性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问题。严重的环境污染考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考验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信任和实施效果,必须引起重视。可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能源结构,目前显得尤其紧迫。除了要建立常态化的执法检查机制和执法效果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一以贯之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的严格要求外,还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全局工作的平衡能力考核,不要让环境法治在现实中走了样、变了调。

环境司法有所突破,但效果不容乐观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放宽了原告的起诉资格,如对“设区的市”和“社会组织”作了扩大解释,明确了具有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排除性的条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全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到30多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始出现。

但是从现实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如在社会组织是否可以索赔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矛盾之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由技术、律师和财力较为雄厚的著名社会组织提起或者参加,其他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庞大,但基于组织的宗旨限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考量,要么不愿意管闲事,要么财力不足或者技术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持观望态度,远远未能达到环境法学界期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状况。造成此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阻力广、成本高、难度大,警示效果有限,且环保社会组织存在天然和后天的不足。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但仍存在挑战

2015年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央不仅发布了总揽全局的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还出台了指导生态文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构建了中国未来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大格局。

一是环境保护部重启了绿色GDP研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环境的价值性来约束环境污染型和生态破坏型发展。环境保护部拒绝审批一批有环境影响的水电、火电等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标题:这一年环境治理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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