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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01-08 16: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污水处理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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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有序规范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场化机制,切实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青海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者连带责任相结合。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污染治理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进入市场。

3、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要不断培育和扩大市场规模,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出台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试点拓展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和部分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省内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营管理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公用环境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具有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努力为维护中华水塔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清洁青海、美丽青海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的中水回用(厂网一体化)、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从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发,加快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向乡镇农村牧社延伸,着力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难的问题。对主体灭失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深化环境服务体制转型,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

(五)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主要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以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固废处置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分类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六)重点行业企业治理领域。主要在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推进脱硫脱硝除尘领域第三方治理,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火电等行业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理固体废物,在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废渣,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七)完善环境治理设施,积极培育治理市场。一是按照国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二是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转让,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三是制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办法,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鼓励突发环境影响事件第三方应急处置,依托环境服务公司及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突发环境影响事件应急处置,打造专业、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

(八)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治理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对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二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三是规范合作关系。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省外有实力的企业与省内企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本地化服务水平,提高我省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签订的治理合同应报送环保部门备案,若经政府采购确定的治理合同还应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金机制和监督机制。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应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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