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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未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技术选择的几点思考

2016-01-18 09:00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微信作者:鲁蒂整理关键词: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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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二次参加在宜兴举办的概念厂专题研讨。在去年的研讨会上,我做过一个发言,发言会更侧重于国内城镇污水处理发展情况,并结合这些情况思考一下,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做。对未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探讨,除了理念和概念方面,还需要特别注意国内特有的一些问题。

一、初期雨水何时全面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

表1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大致历程及发展预测:从最早的几座污水处理厂到现在的3800多座。个人预计,到2015年年底会接近5000座;到2020年应该达到万座以上;到2030年肯定会过2万座。数量虽然是增加的,但总体处理规模并不是线性增加的,也就是说当前及今后的污水处理厂平均单座规模会越来越小。在2020年到2030年之间,还会有一个重要的变化特征:我们会把雨水尤其是初期雨水考虑在内,这就会带来很多大型和超大型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至少要扩增50%以上。只不过这个过程可能还需要20年到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发展趋势

我们可以预计,到2020年左右,会有一部分城市实施初期雨水的净化处理,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我想有可能达到5000万m3/d以上的规模。当然也有这种可能:按照我国近年来的发展特点,如果经济条件具备,就会有更高的发展速度!这会带来怎样的新问题呢?未来的污水处理厂不仅需要考虑当前已经存在的诸多问题,还要考虑今后雨水纳入后如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二、新建和已有污水处理厂提标建设的差异在哪?

另一个要思考的问题是,现有污水处理厂和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建设有何差异?首先,随着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的普遍提高,已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面临着原地提标改造或异地搬迁这两种模式的抉择。从总体上来讲,在超大和大型城市中,异地搬迁新建扩建的较多,也较典型,比如成都、天津、杭州等地都出现了这种情况,多厂归并和超大型化。国际上,新加坡也很典型,原先有十几座污水处理厂,他们的目标是将其转变成两座超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原地提标改造,但需要同时解决标准提升和景观环境建设(邻避)问题。

我国今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大部分都是村镇级别的,相对来说,单座设计规模非常小。也正是因为规模小、数量多,一方面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契机,不管是厌氧氨氧化还是其他新技术,都会有很多不同的实施模式,这些模式及工艺技术组合不仅为大型公司,也为创新型的中小公司带来很多的创新发展机会。

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这些污水处理厂如果都是几百立方米、几十立方米的话,是不可能长久生存的,迟早要走向归并,归并到日处理能力上万立方米,甚至5万立方米这样的水平。我曾经提到的奥地利Strass污水处理厂,也就是尝试做主流工艺厌氧氨氧化生产性试验的那个厂,就是一个由十几个小城镇污水归并起来的污水处理厂,由十几个镇共同分担资金、建设运行,正常情况下日处理规模大致3万立方米,存在季节性的变化。我想,类似这样的发展趋势在国内也会同样出现。

三、未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表2是北京市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看出,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都要达到所谓的“Ⅳ类水”标准。而所说的“Ⅳ类水”其实是假Ⅳ类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Ⅳ类水,因为总磷和总氮的限值明显没有达到Ⅳ类水的标准要求,而且即便算是Ⅳ类水的标准,也是河流的水质标准,不是湖库的水质标准。而对绝大部分城市水体来讲,不管这个河道有多长,都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河,而只是一个河道形状的湖库系统。那么河道形的湖库水体系统执行的照理应该是湖库水质标准,而这个河流水质标准就偏低得多。

就北京地区来讲,考虑到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标准和现在的国标是完全一样的,可以直白地说,北京的Ⅳ类水并不是真实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并没有实现“Ⅳ类水”的标准,只有新建和改建之后,才算是少数指标达到河流Ⅳ类水要求的准“Ⅳ类水”。北京这个“Ⅳ类水”标准考虑得比较合理的地方是,提高氨氮排放标准,把总氮排放标准值控制在比较合理可行的水平。但把CODcr排放标准值分别调整为30mg/L和20mg/L,就属于比较荒谬且缺乏足够科学依据的。

表2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摘)

注: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Ⅱ、Ⅲ类水体,执行A标准;排入Ⅳ、Ⅴ类水体,执行B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与国标相同,排放水体类别与新改扩建相同。

原标题:郑兴灿:未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技术选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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