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流域治理政策正文

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1-29 08: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污水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5〕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2.1.1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对同一排放口同时存在六价铬和总铬两种污染物时,考虑到两者属于同一种类,可按污染当量数大的一项征收排污费。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重金属污染查看更多>污水排放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