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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信息动态管控 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2016-01-29 15:3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关键词:环境质量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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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根据全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全面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队长齐鑫山告诉记者:“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目的是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随机选取抽查单位

对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分别确定抽查比例

环境执法检查是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015年以来,山东省全面开展环保大检查,以检查促整改、查改规范并重,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强力推进环境保护,保持了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省共检查企业9.8万家(次),其中,查处违法排污企业2916家,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4185起,处罚金额近两亿元。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395起,有力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山东省详细制定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从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方案》明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方案》要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他途径掌握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每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此前,环境保护部对各地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管频次要求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实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后,各地将确定新的抽查比例,原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山东省环保厅规定,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分别由县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对于一般排污单位,按照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其他特殊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延伸阅读:

《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原标题:污染源信息动态管控 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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