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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需关注哪些问题

2016-02-16 15: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蕊关键词:污水处理水质标准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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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征求意见以来,在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针对标准的定位、发展趋势、细化指标的设定等,业内进行了热烈探讨。

原中国环科院副院长夏青就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提出了混淆排放标准和地表水水质标准的做法要不得;除了国家排放标准,还须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保障环境质量等观点,也引起业界广泛讨论,本期报道予以关注。

同时,我们也将持续跟踪标准修订工作,反映各方观点,期待读者参与。

国家层面的排放标准可以“一刀切”,但是要有基本战略。例如是基本推行全国做一级沉淀?还是二级生化处理?还是膜处理工艺?要依据投资效益分析做决策,要注重可行性、必要性、可持续性。

全国水环境容量分布并不是地带性和季节性均匀的,企业排放特点也不同。所以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还要发放排污许可证,以适应千差万别的控污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正在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目前业内对已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不少争议,包括:细化指标制定是否合理、标准修订应该体现什么战略和发展趋势、现有技术能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等。

对此,原中国环科院副院长夏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讨论上述问题时,首先应区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地表水、回用水的不同概念;在标准制修订中,则着重标准底线的划定,同时应关注出水去向,依据不同功能进行处理。

国标注重导向地标体现功能要求

除国家标准之外还有地方标准,应该分地区、分需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然后再讨论达到目标要求的技术可行性方案,还必须分析投资经济适用性

近年来,业界往往将回用水、污水处理厂出水、地表水联系在一起。有观点认为,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和地面水标准Ⅳ类接轨,以便保证地面水达标。对此,夏青认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无可指责,但立论和导向却是不可取的。

他表示,应将不同性质的水“归位”:比如污水处理厂出水即使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标准,仍然只能称为再生水、新生水,而不是地表水。“因为处理厂出水的溶解氧和地表水往往有较大差异,这是核心指标。”

“特别排放限值现在也成为一个很容易被滥用的概念,现在主要指标全面与地表水质量标准接轨。我认为不是很合理的导向。一级A原来是回用水标准,现在也作为排放标准,概念也比较混乱。”夏青说,一级B是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标准,二级标准是原来全国最低线执法标准。修订标准应首先关心中国污水处理的导向,针对削减最大量污染物确定底线。”

“提高排放标准没问题,但是不需要把它和地表水标准联系在一起。”夏青认为,全国的排放标准是环保部门执法的依据,是最低要求。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标准,应该分地区、分需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一定要看污水处理厂最终目的,出水干什么?认真分析处理目标,然后再讨论达到目标要求的技术可行性方案,还必须分析投资经济适用性,寻求最优方案。”

原标题:标准修订需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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