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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运行概况

2016-03-11 15:14来源:上清所大宗商品清算资讯微信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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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联合发布《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我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碳市场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家发改委亦已明确表示将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立法、数据准备、配额分配、支撑系统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的一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平稳运行两年,取得显著成果,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丰富经验,奠定扎实基础。本文整理并回顾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运行情况,具体如下: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中国的碳排放市场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自2013年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我国碳排放交易主要集中在七个试点省市,交易产品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七个碳交易试点中,5个地区(上海、北京、深圳、广东、天津)已完成两次履约,2个地区(重庆、湖北)完成一次履约,其中,上海是唯一连续两年实现100%履约的试点地区。

截至2015年底,七个试点碳市场的CCER累计交易量约为3,600万吨(根据碳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数据估算所得;由于部分试点碳市场未公开数据,数据尚未更新)。截至2016年3月9日,七个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累计交易量约为4,854万吨,成交额达13.8亿元人民币(数据来源: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其中,湖北交易最为活跃,市场份额居全国首位,详见下图。

上海

基本情况:

上海市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为碳配额(SHEA)和CCER。

上海市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年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上海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基于2009年-2011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并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

补充机制:

可将CCER用于配额清缴;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试点企业持有的未来各年度的配额不得低于其通过分配取得的对应年度配额量的50%,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北京

基本情况:

北京市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北京市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关于配额分配方法,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按照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补充机制: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CCER必须达到50%以上,京外项目产生的CCER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CCER、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广东

基本情况:

广东省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GDEA)、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广东省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和历史排放法;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钢铁、石化和水泥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7%;配额有偿发放以竞价形式发放,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补充机制:

可使用C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在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

原标题:【中国碳排放衍生品专题】系列六: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运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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