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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

2016-03-11 15:28来源:环保之家微信关键词:垂直管理监测事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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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陈部长:你好!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省以下环境监测站垂直管理,打破地方行政干预,目前省级环保厅局一般设有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和县级环保局一般设有环境监测站,它们都是当地环保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之后,市县环境监测站将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管理,由省级财政对其经费予以保障,这样就摆脱了对市县政府财政的依赖,可减少市县的直接行政干预。实际上,过去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名义上归中央,但实际上支出责任却在地方,处于事权与支出责任不一致的状态。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在地方、考核在中央”的局面,而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出于考核的压力可能会产生干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冲动,因此,难以避免会产生一些数据造假的现象。……

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我部正在会同中央编办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属性与职能、机构设置、编制标准、财政保障等,以确保环境监测基本功能发挥,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二、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我部制定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规定,以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我部还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四、关于技术保障

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将统一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同时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强化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由于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正在探索试点中,未能对您的建议提出最全面的答复,请见谅。

延伸阅读:

环保数据监测:山东如何用新模式"拧干"数据水分?

原标题: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人社部财政部已发文调整监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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