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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发挥备注解释说明作用
2014年至今,针对废气国控自行监测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及超标问题,“绿石”与江苏各级环保部门、企业进行了频繁沟通。“绿石”向95家国控企业寄出126封环保提示信,仅有34家企业进行有效回复。
从沟通结果来看,“绿石”发现:大部分超标数据都属于异常数据(并不是真正的超标数据),数据公开的有效性没有得到保证。由于企业并没有在江苏“平台”上对超标数据进行说明备注,导致超标数据与异常数据无法得到有效区分。为此,环保部门、企业都投入了较多精力,核实及解释这些异常数据。
同时,“绿石”还发现,不同的企业对平台运维和后台操作存在不同的情况,大型企业,比如国企和央企,人员配备较齐,有固定的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中小企业则没有专门人手,往往由其他部门兼职上传相关信息和数据,所以在操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015年,环保组织开始对江苏“平台”的超标数据进行研究,并向环保部门举报超标严重的企业,虽然环保组织已经对数据进行分辨,但仍然无法有效地排除启停炉、仪表矫正等导致的异常数据。
随着对国控企业的关注,未来越来越多环保组织和公众将参与到自行监测信息的监督上,如果不解决异常数据与超标数据的区分问题,不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环保部门会被卷入大量的无效监督举报中,应接不暇。
但在与企业的接触中,“绿石”发现,部分企业不知道如何操作江苏“平台”,声称江苏“平台”上的信息不由企业维护。企业对“平台”不熟悉甚至不知晓,直接导致企业不能对“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有效维护。
对此,“绿石”希望,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利用平台上备注一栏,及时澄清数据异常的原因,方便公众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建议二
建立奖优罚差机制
针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由于做得比其他企业好与不好,并不会得到差异性的对待(如奖励或处罚),企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极低,大部分企业都处在观望和“随大流”的阶段。
企业主体责任不凸显,导致环保部门被迫为企业代言。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一直由环保部门单方面主导,而作为排放主体的企业却完全被湮没在背后,更谈不上企业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为保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工作,环保部门为企业搭建“平台”,但使用效力还远未得到充分体现。
企业希望,环保部门能提供明确的信息公开指导,以便依法进行公开,但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公开内容,仍需要对公开的操作方法进行具体说明。
“由于国控废气排放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凸显,公开信息仍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需对企业进行引导和鼓励。”安艳丽说。
民间环保组织如是说
人人皆可成为污染监督者
安艳丽
我们希望通过了解江苏省国控企业信息公开程度,发现问题,推动政策改变。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公开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企业公开的信息还是比较少,缺乏可操作的规定,有些条款不够具体、明确,比如民间环保组织和公众向企业提出环境信息公开,应在多长时间内回复,公众和NGO是否有权利申请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希望相关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支持开展此类工作。
目前,“绿石”主要通过微信倡导环境保护理念,受众接受面比较窄。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公众关注并参与到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来,让公众了解并且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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