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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应澄清地下水水质方面的四大误区

2016-04-18 09:50来源:博客中国作者:唐克旺关键词:地下水水质问题地下水动态月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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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的2016年1月份地下水动态月报吸引了社会公众的注意,尤其是其中提到的80%的水质属于IV、V类,不能直接饮用的结论导致社会舆论大哗。水利部为此还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说明地下水水源地总体较好等事实。社会关注水利部门的信息发布及地下水水质是好现象,水是公共资源,关系到很多人尤其是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但是,对地下水水质及其变化规律要有科学的认知,这样,我们才能在尊重客观规律基础上,顺应规律,提高饮水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当前关于地下水水质问题存在四个错误的认识:

一是把水质和污染混淆在一起,没有科学界定。地下水水质是降水及地表水等入渗地下后,经过漫长的水岩作用形成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一个地区的地下水水质是受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决定的,也受人类活动影响。污染是专门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化学物质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并影响其功能的现象。显然,水质是水质,污染是污染。即使中国二百多万平方公里平原区没有人居住,仍有几乎三分之二的地下水是IV、V类的,如内蒙东北地区的氟、南方的铁锰,甚至黄河中上游地区的砷等指标都可能天然就是V类的。这些都不是污染问题。地下水动态月报提出的“污染组分”中,铁、锰、氟、矿化度、硬度等大都不是污染造成的,是我国地下水的天然化学特征,不能归为污染。

二是对地下水功能提得太高,和直接饮用挂钩。地下水水质有其自身的水化学变化规律及分布特征,人类就要认识并适应这些规律,包括空间上的水文地球化学分带。目前,有一个错误认识,就是把地下水的饮用水功能提得过高。为什么非要地下水都能直接饮用呢?这不是违背自然规律吗?地下水能直接饮用或简单处理也可饮用的地区,自然要严格保护好。不能饮用的地下水可以用于灌溉或工业等其他用途,这些地区的饮水问题需要其他途径解决。即使深层水,也不能要求直接饮用,例如华北东部深层承压水氟化物就超标。对地下水的功能不能有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应分区分类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中,也要客观认识地下水天然水质特征,天然是V类的水质,非要恢复到III类的饮用水标准,是天方夜谭。

三是关于地下水治理艰巨性的错误认识。很多人都说地下水污染治理是十分艰巨的,甚至几十年几百年也难以治好,其实这也是错误认识,至少是不全面的。和地表水比,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恢复的时间尺度至少多一个数量级,但是,也不都是百年万年以上的时间尺度。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集中在平原区,都是开发利用强度较大、水更新循环积极的地区,除分散式点源工业污染外,大面积的污染是农业源的“三氮”。如果地下水污染源真正切断治理好的,经过继续的开发利用,地下水逐步更新替代后,水质是有望在几年尺度的时间实现好转的。没有开发利用的平原区发生持久性难降解化学物质的污染当然几百年甚至几前年都难以恢复。

四是关于对地下水污染主体责任的错误认识。我国地下水监督、监控及法治体系不健全,污染者得不到严惩,这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根源。在政府层面,有工作缺位、对地下水保护和污染源治理重视不足等问题。但是,地下水的污染者其实是每个社会个体,包括企业主、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的农民、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场等,这些是责任主体。地下水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不能一发现污染都一味地指责或问责政府。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监管方,有责任提高地下水监管、保护和处罚的力度。但是政府的核心工作是四方面,包括制定分区分类标准、监测并发布信息、建立污染监督机制、提高依法严惩力度。这里的监督不是政府自己现场监察,而是建立公众、媒体、第三方监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系统协同的监督及激励体系。如果没有全社会的监督、自我约束、觉悟培育及法律介入等综合治理体系,单靠政府是保护不了地下水的。

总之,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缺失行业教育的内容,对地下水的基本规律,公众缺乏认知,甚至专业技术人员也有跨行业的学科壁垒,需要补课。地下水保护是关系到我国长远发展的大计,必须从强化法治、明确标准、积极控源、系统监督、信息共享、国民教育等六方面全面推进,为地下水保护提供扎实的基础。

原标题:【观点】应澄清地下水水质方面的四个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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