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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挂牌督办是不是行政处罚?

2016-04-26 09:17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污染环境环保部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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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经常看到国家环保部对某企业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有的省级环保部门和市级环保部门也对某类案件挂牌督办,请问:挂牌督办是一种行政处罚吗?还是只是给企业贴一个标签,向社会公开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某环保社会组织

【解答及分析】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依据、种类等作了规定。

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由《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环保部的规章当然也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外行政处罚的种类。

“挂牌督办”一词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出现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中。从该《办法》发布的主体来看,该办法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而属于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由此可见,“挂牌督办”一词有如下含义:①是环保部对重要环境违法案件提出的办理要求;②是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案件提出的要求,而非对违法单位提出的要求;③是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原标题:挂牌督办是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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