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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2016-04-29 14:42来源:大众网关键词:海水淡化水资源短缺集中式供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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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正式出台。《规范》共九章四十九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膜法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海水淡化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卫生管理,生产的卫生要求,输配水的卫生要求,水质检验,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本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并根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辖区内市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

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 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六条 供水单位选择的海水水源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第二类海水水质要求。当原海水水质不符合工厂设计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原海水水质应符合规定(具体指标参照附录A的要求)。

第七条 海水取水点和设置的取水湖(池)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二、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取水湖(池)容量,划分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但保护区面积不得小于第一、二项的规定。

四、取水泵前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拦截原海水中的悬浮杂物,定期清理格栅,确保格栅无污堵。

五、取水泵站设立消毒系统,投加点设置在取水泵进水口位置。根据海水水温情况,定期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去除进水管线内壁滋生的微生物。

六、对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海水取水管线应定期巡查,发现管线异常应停机检查维修,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原标题:《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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