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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该当何罪? 仅仅清出环保队伍够吗?

2016-05-08 10:11来源:环保人关键词:环保环保督查环境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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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离不开广大群众监督,中央环保督察组最近公布了对河北省的督察意见引发关注。一群众举报称,大厂县西马庄村村南石料厂污染严重,此前他曾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此事,可没想到他的个人信息却被泄露给了污染企业,并由此受到企业威胁。

慑于调查压力,大厂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长王铁军主动承认是其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此,当地县委、县政府决定给予王铁军“清出环保队伍、撤销监察大队长职务”处分。

如果不是这位举报人向环保督察组直接举报,不但相关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举报人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这个问题也暴露不出来,泄露者——大厂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长王铁军恐怕也不会受到“清出环保队伍、撤销监察大队长职务”的处分,他还有可能继续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

虽然泄露者受到处分,但这一问题仍令人生疑或者忧虑,比如仅处分泄露者一个人是否过轻?既然王铁军泄露了环保举报人的信息,说明当地环保部门在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因此,不能只简单处分王铁军一个人,还应该依法依规问责其他责任人。

谁都明白,所谓“清出环保队伍”,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严厉,而是把他调到其他行业上班,仍然保留公职。而“撤销监察大队长职务”也不是多么大个事,在县环保局这个机构,监察大队长根本就不是个啥官职。所以,这样的处罚太轻描淡写了。

王铁军作为当地环保局监察大队长,其泄密行为恐怕还涉嫌违反《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王铁军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要不要追究刑责呢?答案几乎是肯定的。

王铁军为何会向污染企业泄露举报人信息?尽管这篇报道没有进一步披露详情,但从一般常识来说,王铁军不会无缘无故向污染企业泄露举报人信息,要么他得到了某种好处,要么与污染企业有特殊关系。如果王铁军得到污染企业某种好处,恐怕还涉嫌受贿,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督察期间,督察组共接到石家庄藁城区群众举报案件77件,但当地政府却向督察组反映说,他们对77起举报案件进行核实,仅有7件属实。在督察组要求再次逐一调查核实后,这77件环境问题基本属实。这一现象同样敲响警钟,即群众监督举报热情很高,而地方政府却不重视群众举报。

毫无疑问,环境污染治理离不开广大群众监督。群众既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环保举报人的安全,重视被举报的问题。在这方面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要让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的那些内部人付出更大代价,如此才能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

原标题: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该当何罪? 仅仅清出环保队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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