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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污染场地 ≠“毒地” 危害环境 ≠ 危害健康

2016-05-18 08:33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夏青关键词:污染场地场地修复风险管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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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如今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毒地”等吸引人眼球的词汇也频繁见诸报端。如果把切尔诺贝利核泄漏区定为毒地,有根有据。但目前网络和一些媒体所说的毒地很多属于用词不准确,存在泛“毒地”化倾向。

根据美国污染场地数量和中美两国制造业情况对比,有专家粗估中国污染场地数量为30万到50万块。

这个数据只是针对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的数量估计,不包括农业、矿山污染。这些污染场地因为有的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因此称为污染场地,但却并不等于毒地。

所谓毒地,需要有3个条件:

一,必须是污染场地,有对场地产生污染的污染源,并有残留污染物存在,且发生对环境介质的环境影响,造成环境质量超标;

二,有不可接受的环境风险,即污染场地残留污染物剂量影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质量,有害剂量水平通过对应保护的受体进行暴露、途径、效应、不确定性等风险分析存在不可接受的环境风险,可以列为风险管控区;

三,有健康危害风险,由不可接受的环境风险导致急性中毒事件或慢性中毒风险作为根据,必须划定为警戒区,防止毒性蔓延发生群体中毒事件。只有这样的污染场地,才可以称之为毒地。

有多少毒地需要分类监管,必须先做调查评价。

确定场地污染类型、范围和强度。明确评价标准。再根据污染场地拟作用途判断被污染对象可能遭受的损害风险,在此基础上再做出弃用或修复的决策。连毒源及其毒源危害评价标准都未确定,何来毒地之说?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环境不等于危害健康。

不能简单根据环境污染数据得出危害健康的结论。从危害环境到危害健康不能简单地跨越。从超标环境污染物的浓度得出公众健康受损的响应数据需要长时间累计。比如当前公众广为关注的PM2.5,其危害也不能直接借鉴国外研究。中国和欧美因PM2.5成分不同,中国肺癌、肺心病等病症的病因调查数据也会不同。这些都需要时间研究,不是简单一个“毒”字可以解释的。同样,毒地造成空气、地下水质量恶化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证据需要跨学科合作获取,这不仅是环境科学领域内的事。

因此,污染场地修复目前可行技术在于解决危害环境的污染源,而对于危害健康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尚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当前仍坚持预防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修复过程可能产生不利环境影响,没有把握实现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就不要轻易动手。一旦发现毒地,应优先采取措施划出警戒区和风险管控区。如果没有足够的技术储备和经济能力,就要减少在严重污染的场地上开工项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反对泛“毒地”化倾向,是防止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并随意扩大应尽快治理的污染场地。

但是,对于必须要派上新用途的污染场地,正确实施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也是必须的。风险管控和污染预防原则要贯穿修复工作全生命周期过程。

正确实施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调查评价。

一方面,做好污染场地调查评价。要获得污染场地的空间范围,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水、气环境介质的流场、浓度场,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受影响程度和范围等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做好拟使用功能风险评价。对于污染场地上拟修建的学校、住宅、公园、绿地等进行保护对象的风险评价,确定从弃用至部分修复、全部修复等方案的风险等级及管控措施,并进行多方案对比。

第二,进行修复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关键之处在于实施修复方案的技术评估必须得出正面效益大于负面效益的结论。经济评估修复方案完成后的产出明显大于投入,社会评估修复方案实施过程和完成后公众均可接受。

第三,修复方案实施过程确保二次污染得到控制。

修复方案完成后应有针对性地设置监测点位。这一措施既为保证地方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依据,也为修复方案能否为保障公众健康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要坚持警戒为先、预防为先的原则,修复工程严格保证环境正效益大于负效益,产出大于投入。

延伸阅读:

【时评】“毒地”之词应慎用

原标题:【专家说】污染场地 ≠“毒地”,危害环境 ≠ 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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